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前言
壹.申請資格
貳.申請流程
參.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
肆.應檢附文件
伍.依據法令或辦法
陸.低污染之認定基準
柒.登記規費與費用
捌.更詳細資料請參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前言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其中增訂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明訂未登記工廠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2年內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補辦通過廠商給予5年輔導期,期間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讓未登記工廠有機會藉由政府輔導補辦登記機制,邁向合法經營之路。

        壹.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
         仍持續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法律及其相關規定。


        貳.申請流程:
一、第一階段:
申請人填具第一階段申請書(含檢附書件)。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審查(加會水利、環保、水土保持單位)。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函復申請人第一階段審查結果。

二、第二階段:
申請人先取得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核可文件。
→申請人填具第二階段申請書(含檢附書件並繳登記審查費)。
→地方工業 主管機關→如符合申請,通知繳納回饋金。
→核發「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 工廠登記」函。
→審查不符合退回通知補件或退件。


        參.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
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肆. 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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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文件 文件內容 單位
1 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
2 電力開始申請使用證明
(請至電力公司申請,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建物之證明 電力公司
3 用水開始申請使用證明
(請至自來水公司申請,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建物之證明 自來水公司
4 97年以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需相符)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 製造、加工之事實之證明
5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6 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應從原料經機器設備至產品之製造(含加工)過程詳述(含廢氣、廢水排放量及廢棄物產生量數據資料或說明
7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授權書正本
工廠印章.負責人章
8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
9 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地政事務所
10 廠地位置圖 套繪於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標示出廠地位置 地政
事務所
11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區公所
12 土地登記簿謄本 最近三個月內,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地政事務所
13 地籍圖謄本 最近三個月內,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地政事務所
14 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
15 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 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
16 主要機器設備配置圖 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
17 現場照片 門牌、出入口、機械設備、原料、產品 工廠廠區



18 行政區環評認定敏感區 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 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環保局
19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20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21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2 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23 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 出具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消防局
24 自來水單
(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
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25 廢污水排注許可或同意文件 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者
26 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 是否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 水利單位
27 水土保持計畫者,核定證明文件 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核定證明文件。 水土保持單位
28 建築師勘驗建物安全結構證明書。 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3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建築師事務所
29 符合標準之證明文件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應檢附符合標準之證明文件。
30 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31 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衛生單位


        伍.依據法令或辦法:
1.工廠管理輔導法
2.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3.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 費標準
4.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 /font>
5.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6.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 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7.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陸.低污染之認定基準

採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事業計37項(參考下表)辦理。
(註:採全國一致作法,將視作業推動情形檢討調整。)
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事業
一、0896010味精(麩胺酸鈉)
二、0896020高鮮味精
三、0896090其他胺基酸
四、0899610酵母粉
五、1140印染整理業(僅從事布匹定型整理者,不在此限)
六、1301皮革、毛皮整製業
七、1401製材業(僅限製程包含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之事業為限)
八、1511紙漿製造業
九、170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以基礎油從事掺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1810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十一、18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十二、1830肥料製造業
十三、1841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十四、1842合成橡膠製造業
十五、1850人造纖維製造業
十六、1910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僅從事1910045生物性農藥之木黴菌製造加工者,不在此限)
十七、192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十八、1990110炸藥、煙火、火柴
十九、2001原料藥製造業
二十、2331水泥製造業
二十一、2399010石棉水泥板(瓦)
二十二、2399090其他石棉製品
二十三、2411鋼鐵冶鍊業
二十四、2421鍊鋁業
二十五、2431鍊銅業
二十六、2543金屬熱處理業
二十七、2544金屬表面處理業
二十八、2611積體電路製造業
二十九、2612分離式元件製造業
三十、2620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三十一、2630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三十二、2641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三十三、2649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三十四、2691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
三十五、2820電池製造業
三十六、2841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三十七、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增列者



        柒.登記規費與費用
一.規費:        (新台幣)

1

登記費(審查費)

每件

5000元

2

許可規費

每件(許可行業)

10000元

3

回饋金

依廠地面積計算,300㎡以內應繳納2萬元;超過300㎡者,每增加100㎡,加收5,000元。最高繳納金額10萬元。

20000-100000
二.處理費:

1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處理費

與環保公司(環保師)洽商

2

空氣污染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處理費

與環保公司(環保師)洽商

3

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處理費

與環保公司(環保師)洽商

4

土壤污染

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處理費

與環保公司(環保師)洽商

5

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處理費

與消防公司洽商
三.其他費用:


        捌. 更詳細資料請參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服務電話:06-2666077     0971-08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