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壹.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勞保退休金)之比較
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制度(舊制)
參.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
肆.勞保老年給付(勞保退休金)
伍.依據法令


壹.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勞保退休金)之比較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
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1 

2 

類別

勞工退休金
(舊制)

勞工退休金
(新制)
 

勞保退休金
(勞保老年給付) 

法源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性質

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
分為新、舊制

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制度

確定給付制

確定提撥制

確定給付制

提撥

每月工資總額2%至15%

雇主:≧6%勞工工資

 

收支保管單位

臺灣銀行

勞工保險局

年資計算方式

工作年資
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
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年資
不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不同單位累計年資)

請領
條件

1.工作年資滿25年,
2.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1.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
2.但未滿60歲死亡,由遺屬一次領完 。

給付
標準

1.平均工資 (退休前6月)(1~15年)×2基數+(16年~)×1基數≦45基數
2. 平均工資×累積基數

歷年每月實際提撥之退休金金額【即:每月工資×(雇主提繳率+勞工自願提繳率)】+累積運用收益*

給付
方式

退休金一次付清
(可另 訂協議採分期付清)

1.年資滿15年採月退制
2.年資未滿15年採一次退

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每滿1年給與0.5個基數

退休(準備)金專戶所有權

雇主

勞工



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制度(舊制)

一.退休要件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 自請退休(勞基法第53條)
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已符合退休規定者,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 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如勞工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且同時符合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二.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給與標準,依 勞基法第55條,計算規定如下:

(一)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1.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 規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2.所謂「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則依勞基法規定給與標準計算(勞基法第84條之2)

三.勞工退休準備金

1.事業單位提存於台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2.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3.但,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4.「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係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與「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其未來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再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未來可能退休金準備之用。

5.勞退新制屬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退休制度的特別法,故其並未改變勞退舊制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規定,雇主才有給付之義務。因此,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仍須按原舊制勞基法規定繼續辦理。



參.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


1、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1/2以上勞工同意且參加,可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2、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勞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於工作期間,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並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3、擴大適用對象
(1)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等。但依私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自願提繳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個人自願提繳。

4、賦予勞工制度選擇權
新制施行前,原適用勞基法勞工,於新制施行後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得就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擇一適用。但選擇新制後就不能再選回舊制,選擇舊制者,於5年內仍可選擇新制,但之後不得再變更選回舊制。新制施行後離職再受僱者,則適用新制。

5、雇主提繳率下限為每月工資6%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如採用年金保險,其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6、勞工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降低課稅金額及稅率級距。惟若選擇年金保險,是否享有同等的免稅優惠,因涉及財政部修法問題,尚未定案。

7、仍得支領資遣費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擁有新舊兩制的勞工,資遣費分二段計算,舊制年資依勞基法標準計算(每年1個月),新制依勞退條例標準計算。

8、即使在職,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
新制實施後,想要領退休金,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申請退休金者,應請領月退休金;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9、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勞工存活年限超過所定之平均餘命時,為維持其後續生活,規定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做為超過領取退休金當時所預定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生活來源。

10、遺屬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11、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經營成本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升。

12、保證勞工退休金最低收益
未來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收益情形可能受投資結果所影響。但依勞退條例規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也就是說,即使在最差的情況下,未來勞工領取退休金時,除了歷年提繳的累積本金外,保證至少都會有等同銀行2年期定存利率的收益。



肆.勞保老年給付(勞保退休金)

最早勞保老年給付是採一次給付,只要被保險人的年齡與年資達到規定標準,就可以在退職當時提出老年給付申請,九十八年勞保年金制上路後,除了保留原來的一次給付外,又多增加了年金給付與一次金給付兩種。
因此,目前勞保老年給付的類型就區分為 「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三種。勞保老年給付分為三大類型 不論哪種類型,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的規定都不大一樣,分別說明如下:

一.老年年金給付

(一).三種狀況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1.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並辦理離職退保。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譬如高壓室內作業及潛水作業等)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
3.年滿六十五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年資後已滿十五年。但給付的年資仍以實際投保勞保的年資為計算標準。

(二).請領年齡一○七年開始提高 :

1.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的年齡,目前訂為六十歲,但到了一○七年就會提高到六十一歲,一○九年再提高為六十二歲,一一一年為六十三歲,一一三年為六十四歲,到了一一五年以後就都要到六十五歲。也就是說,只有四十六年以前出生的人才能在六十歲請領年金,五十一年之後出生的被保險人,都必須等到年滿六十五歲才能請領。

2.提前領減額,延後可領增額 如果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但尚未符合法定請領年齡時,勞保條例也設有提前請領的機制,但是每提前一年,就要按給付金額減給四%(稱為減額年金),最多可提前五年共減給二○%,也就是年金額必須打八折。相反的,如果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且已符合法定請領年齡,但卻延後請領時,則年金額會增給,每延後一年按給付金額增給四%(稱為增額年金),最多增給二○%。

(三).危險工作者五十五歲就能領 :

如果被保險人是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只要加保年資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就能領老年年金。換句話說,從事高壓室內作業及潛水作業這兩類工作的勞工,可以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但關於請領年齡未來會提高及增額年金的規定都跟一般勞工一樣,亦即到了一○七年請領年齡提高為五十六歲。但是領增額年金的部分,則跟一般勞工一樣必須到六十一歲才符合,到一○七年則必須等到六十二歲。

(四). 勞保湊國保也能領年金:

1.如果勞保年資未滿十五年,但曾參加過國保的話,只要在六十五歲請領國民年金當時,勞、國保年資合計達十五年的話,被保險人也可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只是給付的年資仍以實際參加勞保的年資為計算標準。
譬如被保險人今(一○一)年六十歲退休,勞保年資十三年,退休後改加國保到六十五歲時除了可領國保年金外,因為十三年勞保加五年國保為十八年,已達請領老年年金的標準,但在計算給付金額時,仍以十三年勞保年資計算老年年金。

2.年金按月投保薪資及年資計算 勞保老年年金的給付標準,是按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年資依下列兩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七七五%+三○○○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一.五五%。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

老年一次金給付 如果被保險人已達法定請領年齡(一○六年前是六十歲),但保險年資未滿十五年的話,就無法請領老年年金,必須改領老年一次金。
老年一次金的請領年齡與老年年金一樣,也是從一○七年起逐步提高,每兩年提高一歲,到一一五年最高為六十五歲。 至於老年一次金的給付標準,是依加保年資計算,年資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但超過六十歲以後的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一).除了老年年金與老年一次金外,如果被保險人在勞保年金制實施(即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就曾參加過勞保的話,只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也可以改選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男性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退職者。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想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話,就必須符合在職且在保的條件。也就是說,只有正要退出職場的被保險人,才能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若是勞保斷保族(指曾保過勞保但後來中斷者),因為不符合在職且在保的條件,就不能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只能申領老年一次金或老年年金。

(三).六十歲前最高能領四十五個月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計算標準,也是依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保險年資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被保險人超過六○歲繼續工作者,超過六○歲以後的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的年資,最高以五○個月為限。


伍.依據法令

1.勞動基準法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4.勞工退休金條例
5.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6.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7.勞工保險條例
8.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