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交易設立登記與報稅問題
壹:前言
      1、愈來愈多的人開始經營網拍交易,但到底要不要登記?登記什麼?需要繳稅?開統一發票呢?如此問題困擾了很多人。依據國稅局的說法,為防止網拍交易逃漏稅,將針對銷售平台、郵局和銀行帳戶有銷售貨物款項之營業人,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依法進行課稅。

2、上網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為交易型態的不同,登記與課稅情況也不同。網拍族、網路賣家,是那種情況,需要登記?需要繳稅?該繳那種稅?


貳:交易形態
交易形態     A
出售個人非營利的二手商品
    B
個人非經常性的利用網路銷售者
    C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包含二手商品)或勞務者
定義 1、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
2、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出售。
3、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出售。
個人非經常性的透過拍賣網站銷售非自用的二手貨物。
例子 1、為了換新手機,賣掉舊的手機。
2、賣掉尺寸過小衣服。
3、賣掉已分手男友送的物品。
1、三不五時上網銷售自己做的手工飾品。
2、至外國旅遊,順便帶些物品回來網拍賺回旅費。
1、已有實體店面,網拍商品增加收入。
2、收購二手物品,再網拍獲利。
3、進口貨物或國內批進,透過網路銷售貨物。
4、專門網路上承接案件。
登記 營利事業登記
(經濟部或縣市政府)
不需登記 不需登記 請參考下面表格
稅籍登記
(國稅局)
不需登記 不需登記
營業稅 不需課徵 不需課徵
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需課徵 不需課徵
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需課徵 以銷售金額6%,計算一時貿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稅額計算
服務電話:06-266-6077服務手機:0971-081393



參:網拍登記與報稅
網路拍賣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包含二手商品)或勞務者,應依法對其課徵稅金。
網路拍賣
每月銷售額(元)
$80.000以下者
(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
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
$80.000-199.999 $200.000以上者
營利事業登記 有實體店面 不需登記 需登記 需登記
無實體店面 不需登記 無規定需要登記
稅籍登記
(營業登記-國稅局)
不需登記 需登記 需登記
營業稅 課徵 不需課徵 查核課徵 申報課徵
稅率 不需課徵 1%(若使用發票5%) 5%
統一發票 不需課徵 可用或不用 需用統一發票
課徵方式 不需課徵 由國稅局按季開徵 每2個月申報一次
房屋稅 有堆置營業貨品 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無堆置營業貨品 不適用營業用稅率 視情況而定
所得稅 併入個人綜合
所得稅申報
(所得依據拍賣平台
所有成立的交易計算之)
視情況而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服務電話:06-266-6077服務手機:0971-081393


肆:網拍交易登記與報稅問題集
1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2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3 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財政部係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要要課稅的。
4 如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濟部或縣市政府)?
  財政部係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要要課稅的。
5 如果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國稅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
一、 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二、 應備資料:
(一)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 負責人(個人)印章。
(三)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四) 居住地證明 (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五)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三、 辦理方式:
(一) 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二) 應填表格: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份。
(三) 填表說明:
1. 「營利事業名稱」欄: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2.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
3. 「營業項目」欄: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加填「網路購物」 。
4. 「網域名稱/網址及會員帳號」欄: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 。
5. 「電子信箱」欄:填寫電子信箱號碼 。
6.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本欄免填 。
7. 「營利事業蓋章」欄:蓋用營業人印章;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蓋用個人印章。
8. 「負責人蓋章」欄:蓋用負責人印章。
四、 營業稅課稅方式:
(一) 自動報繳: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 查定課徵: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6萬元(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二)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四)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
6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一)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二)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 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7 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8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網路拍賣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9 部分從事網路拍賣賣家反映他們賣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要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拍賣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因為實體商店必須支付高額店租及其他必要費用,但從事網路拍賣營利的營業人並無須負擔高額店租,況且,我國營業稅係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係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10 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之賣家,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的加值稅?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為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或ebay)代扣稅款,因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二)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絕大多數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11 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拍賣網站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之營業稅?國外賣家須否被我國課稅?
  (一)營業稅係採屬地主義,亦即採消費地或銷售地課稅原則,因此,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後段規定,進口貨物為營業稅課稅範圍,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二)至於國外的網路拍賣賣家,依據目前加值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非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無對該外國網路拍賣賣家課稅的權力,應由該國外網路拍賣賣家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12 國稅局是如何取得網路拍賣賣家在拍賣網站的交易資料?
  為維護租稅公平性,國稅局對於符合課稅構成要件及達到課稅標準的網路拍賣賣家必須依法課稅,原則上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向認為納稅人都是誠實申報的,所以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