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營業稅簡易說明。

貳.營業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參.營業稅常見問題。
 一.營業登記.會計帳簿憑證.問題
  00.分支機構申請營業登記,其負責人應為何人?
  01.利用自宅經營麵攤、飲料店等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02.檳榔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03.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車輛買賣應辦理營業登記
  04. 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
     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05.營業人停業期滿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06.想開店營業,可否先行試賣,以後再辦理 營業登記?
  07. 備妥文件,輕鬆辦好大樓主委設立或變更登記
  08. 營業人廢止營業或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
  09.營業人應設立那些帳簿?
  09-1.會計帳簿應保存多久?
  09-2.會計憑證應保存多久?
  二.統一發票書寫.何時開立.對獎
   10.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可否塗改?
   10-1.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10-2.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 更改
   11.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存根聯如何 保存
   12.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1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 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14.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15.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15-1.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 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15-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16.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會計人員不慎將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乙,嗣後乙公司因故拒絕退回發票,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17.甲公司因作業人員疏忽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18.101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19.電子發票如何兌領獎?
  三.課徵營業稅之問題
   20.利用 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21.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22.營業人出售庫存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22-1.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23.預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24.營利事業財產被法院拍賣仍要繳營業稅?
   25.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26.營業人接受政府補助 開立統一發票之原則?
   26-1.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27.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28.公司倒閉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
   28-1.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餘存貨物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28-2.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29.人力仲介業者於外勞宿舍 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29-1.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符合一定要件,自97年1月1日起,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29-2.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29-3.人氣名店開發票了,老饕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也增加了?
   29-4.建設公司透過仲介公司出售房屋,仍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29-5.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
   29-6.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收取之報名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29-7.購買國外勞務逾3,000元要課稅?
   29-8.購買住宿券,營業人未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有無逃漏營業稅?
   29-9.營業額高的藥局,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四.營業稅申報繳納問題
   30.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31.本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
   32.本公司向國外購進勞務,專供應稅貨物之用,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33.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34.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免手續?
   35.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辦理銷售額及稅額申報?
   36.經營的公司因景氣不佳,無營業收入情況之下,是否仍應申報營業稅?
   37.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
   38.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39.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39-1.營業人自行補繳逾期營業稅款,請勿數期合開一張繳款書?
  五.進項稅額扣抵問題
   40.那些進項發票不可以扣抵銷項發票?
   41.如果電費繳費單的抬頭是房東,公司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嗎?
   42.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43.歲末聯歡購買禮品,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44.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45.犒賞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46.銀樓出售免稅金條、金塊、純金之金飾等商品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47.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憑證可以扣抵?
   48.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若要放棄適用免稅,須依法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49.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所漏稅額嗎?
   49-1.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得不償失?
  六.統一發票免稅率.零稅率.退抵稅款之問題
   50.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請查明後退還?
   51.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如何計算可退還之稅額?
   52.營業人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時,原報繳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53.經稽徵機關核准留抵的稅額,其留抵期限有無限制的規定?
   54.外銷貨品適用零稅率,其所申報的應退稅款何時可以退還呢?
   55.代收代付非屬銷貨收入,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56.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之貨物始可適用零稅率?
   57.出售純金金飾雖免稅,仍須開立免稅發票?
   58.
  七.小規模營業人之問題
   60.
   61.
   62.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63.小規模營業人被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卻一直不使用,是不是要罰?
   64.市場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65.
   66.
   67.
   68.
  八.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營業稅之問題
   70.
   71.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72.機關團體取得捐贈收入如同時提供等值之貨物或勞務,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73.財團法人提供技術服務之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7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辦流程及注意事項
   75.非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他人以取得收入,應報繳營業稅嗎?
   76.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77.教堂提供婚禮喪禮彌撒等服務,寺廟販賣法會牌位及光明燈,為什麼該類收入不課營業稅
   78.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79.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九.罰則問題
   80.營業人銷售商品,漏開免稅或應稅發票漏報銷售額之處罰規定?
   81.營業人停業沒有申請,會被如何處罰?
   82.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會被如何處罰?
   83.營業人短漏營業稅,於查獲後始提出之合法進項憑證,其漏稅額之計算不得主張扣抵銷項稅額?
   84.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依法處罰?
   85.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處罰鍰?
   86.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可免予處罰?
   87.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何處罰?
   88.凡屬未經檢舉及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89.營業人銷貨,卻開立統一發票給非實際買受人,按銷售額處5%罰鍰?
   89-1.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89-2.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十.其他問題
   90.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91.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稅額?
   92.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核定?
   93.兼營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如何調整辦理?
   94.
   95.
   96.
   97.
   98.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營業稅?


壹.營業稅簡易說明: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律師、醫師、會計師...)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受雇員工),不包括在內。 課稅方式如下:

種類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免使用發票營業人)
稅率 5%0% 1%
稅額
計算
銷項稅額=銷售額x5%
進項稅額=(進貨金額+費用金額
+固定資產購置金額)x5%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外銷金額x0%=0
進項稅額=(進貨金額+費用金額+固定資產購置金額)x5%
應退營業稅額=進項稅額-0
應納營業稅額 =依查定每月銷售額x1%
納稅
方法
自動報繳 自動報繳退稅 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
申報
期限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單月之15日前申報(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申報 以每三個月為一期通知繳納
申報
文件
1、原購買之統一發票(空白發票須撕角)
2、統一發票明細表。
3、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營業稅繳款書。
5、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1、原購買之統一發票。
2、統一發票明細表。
3、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營業稅繳款書 。
5、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X
外銷
證明
文件
X 1、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2、勞務外銷:結匯證實書、商業發票。
3、科學園區、免稅出口區、保稅工廠等:發票扣抵聯
4、國際運輸:國外客貨收入清單或銷售契約影本。
5、修繕國際運輸用之船舶:出口報單或修繕契約影本

國稅局依據自動報繳資料,進行電腦自動勾稽查核,異常資料由國稅局人員進一步比對查核,有短漏報虛列進項時通知補稅罰款。


貳.營業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1.稅捐稽徵法
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5.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6.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7.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8.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9.營業登記規則
10.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1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參.營業稅常見問題:
   一.營業登記.會計帳簿憑證.問題


00.分支機構申請營業登記,其負責人應為何人?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營業登記規則第4條)


01.利用自宅經營麵攤、飲料店等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已自4月份展開,該局發現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飲料店等營業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正積極輔導民眾於期限內補辦營業登記事宜。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強調,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營業,經查獲或經人檢舉,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並處以新臺幣3千元至3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前述情形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銷售稅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佳霈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984


02.檳榔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加強稅籍管理,該分局自102年3月1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將就轄內檳榔業者,加強執行稅籍清查及營業稅查徵作業。   該分局指出,作業期間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對於小規模營業人則將按實際營業狀況覈實調整查定銷售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基於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理念,該分局特別籲請轄內檳榔業者,自行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100


03.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車輛買賣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緝個人未辦營業登記經營中古車輛買賣,已依查得之資料函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繳營業稅。若未自動補報繳,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縱以個人名義從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買賣,若屬經常性銷售貨物者,仍須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增訂公布前,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之營業人,因無法取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有重複課稅之虞,且造成以個人名義從事中古車輛買賣之規避稅負情形。惟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已自96年12月12日增訂公布,於97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依規定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者,在出售購自自然人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稅者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以按其取得之銷售價格計算擬制扣抵之進項稅額,於其再銷售該舊人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且於銷項稅額內(進項稅額超過銷售稅額部份不得扣抵)計算扣抵,已有效消除重複課稅情形。


04.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爾來經濟景氣不佳!不少背包客在出遊時為節省荷包支出常會選擇在旅遊景點附近之寺廟活動中心或教堂住宿,部分宗教團體在提供民眾上述住宿服務時,所酌收之住宿或清潔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爰此,宗教團體將其活動中心提供予信眾住宿後,如取得之住宿或清潔費用係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如前揭住宿或清潔費用係按每人或每次住宿收取一定標準者,則屬前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提供民眾住宿服務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杜徵納雙方無謂爭議!


05.營業人停業期滿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停業期滿,如尚未能復業,應於停業期滿前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該局轄內甲營業人已於101年8月8日停業期滿,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現場實勘結果,確未在該址營業,經發函通知限期辦理營業變更登記,營業人逾期仍未辦理,乃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甲營業人不服,主張其已停業多年,並無擅自歇業。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罰鍰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該局特別呼籲各營業人,如有營業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儘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事宜,以免受罰。


06.想開店營業,可否先行試賣,以後再辦理營業登記?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07.備妥文件,輕鬆辦好大樓主委設立或變更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遇到各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詢問如何辦理主任委員設立或變更登記?該局說明如下:
一、設立登記:
(一)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印章及扣繳義務人(即大樓主任委員)印 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二、變更登記:
(一)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印章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二)申請變更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區公所核准主任委員變更公文。
(三)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三、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如委託人身分證為影本,應由委託人或代理人切結。 該局呼籲,辦理大樓管委員會主委設立或變更登記,請備妥上述文件,以免來回奔波。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3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白恆菁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2


08. 營業人廢止營業或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
   臺南市永康區方老闆問:
本人有經營2家商號,分別於本月廢止營業及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至於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者,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仍應依本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因此,方老闆之廢止營業商號,應於發生廢止事實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申報停業之商號則應於次一申報期開始15日內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田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09.營業人應設立那些帳簿?
  應設置下列帳簿並於使用前逐頁編號,且自81年度起免再使用前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  
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


09-1.會計帳簿應保存多久?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 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


09-2.會計憑證應保存多久?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
 二.  統一發票書寫問題與如何對獎


10.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可否塗改?
  應作廢另行開立,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10-1.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如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則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者,則可以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蓋章證明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係遺失應交付買受人之收執聯未交付可資替代之影本,或遺失已開立發票之存根聯又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為替代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就未給予、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10-2.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11.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存根聯如何保存?
  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  
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0,000份以上者。  
(財政部92.8.20台財稅字第0920454059號令)  
(財政部94.10.03台財稅字第9404573710號令)


12.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


1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14.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


15.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15-1.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2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15-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已非常普遍,營業人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營業人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其實營業人已經違反「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發票,所以營業人在收到匯款後就應該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16.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會計人員不慎將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乙,嗣後乙公司因故拒絕退回發票,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17.甲公司因作業人員疏忽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故甲公司應儘速依前述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及補繳稅款。


18.101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開立發票數量,常在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才發現發票數量不夠,且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如已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則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至於納稅人擔心消費月份與發票上印製之月份不同,兌獎月份是那一期?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消費者是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該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1年4月份消費,拿到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自行評估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如發生不敷使用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19.電子發票如何兌領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拿到紙本電子發票,就跟拿到傳統的發票一樣,要妥善保存,自行對獎,中獎時拿著發票與身分證到郵局領獎。
若是使用全聯、新光三越等會員卡索取電子發票(不含紙本電子發票)的消費者,店家會主動幫會員兌獎並通知中獎消息,民眾可憑會員卡回店,請店家開立紙本電子發票,到郵局領獎。
若是使用悠遊卡、i-cash及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的消費者, 可利用超商的多媒體事務機(例如:統一超商的ibon、萊爾富的Life-ET及全家超商的FamiPort)查詢是否中獎,並印出中獎的紙本電子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連上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電子發票載具(會員卡、悠遊卡、i-cash或手機條碼..等)辦理註冊歸戶,並設定銀行帳戶,該平台就會主動幫民眾兌獎及通知中獎消息,並將中獎獎金直接匯入指定的帳戶。
  三.課徵營業稅之問題


20.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各行各業無不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沉香及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沉香、佛珠等用品,並未取得統一發票。嗣甲君始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沉香、佛珠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共計約5百餘萬元。A公司已承諾願繳清稅款及罰鍰。


21.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某科技大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承辦人員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徵營業稅48,158元外,並處以5倍以下罰鍰。


22.營業人出售庫存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另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惟為簡化作業,依據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22-1.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健保藥局者向藥廠(商)購買執行調劑健保處方業務藥品,應如何開立發票才符合實際,財政部101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已有明確規範,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商銷售醫師處方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藥局銷售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藥商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23.預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24.營利事業財產被法院拍賣仍要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A公司詢問: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沒有營業行為,財產被債權人聲請拍賣,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行為又不是公司的營業行為,為什麼要對公司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是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的地位,拍賣行為仍然是債務人的銷售貨物行為,A公司為公司組織,具備營業人身分,法院執行拍賣行為就是A公司的「銷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營業人財產被拍賣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國稅局會先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未獲分配或不足清償稅款,才會另向營業人發單補徵。


25.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分兩種情形:
(一) 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二) 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6.7.22.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一二三二五號函)


26.營業人接受政府補助開立統一發票之原則?
  營業人接受政府單位補助從事研究開發,若該研究成果係歸屬該政府單位所有,則該補助款收入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若該研究成果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取得上揭收入若屬課稅範圍,即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惟有政府單位誤開立扣繳憑單,因而造成重複課税者,應請該政府單位檢具扣繳憑單及所取得之發票影本,洽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註銷扣繳憑單事宜。


26-1.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27.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一、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 (財政部86.7.10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


28.公司倒閉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
  將餘存之存貨分配給股東,應否報繳營業稅?    東港稽徵所回覆: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者,應視同銷售貨物。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其銷售額係以「時價」為準,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上述該公司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縱未收取代價,仍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報繳營業稅,惟該貨物如具有損耗或跌價性者,可提出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28-1.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餘存貨物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經營一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之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 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本案為例,原屬於A 君獨資經營之商號,於變更負責人為B君後,即屬B君個人出資所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A君與B君是否有夫 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予B君所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8-2.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即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遊戲點數卡,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均有親友轉入大額款項,而匯款親友之帳戶每日則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發現本案營業人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300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21041 彙總編號:10209-1301


29.人力仲介業者於外勞宿舍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人力仲介業者於外勞宿舍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及勞務」,尚屬有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
南區國稅局轄內A公司主要仲介各地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外籍勞工,並就近設立外勞宿舍集中管理,該公司於網站揭露各地宿舍設有福利社銷售食品及日常用品供外勞選購,惟查並無開立相關品項之發票,但卻取得大量菸酒、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進貨發票,引起國稅局注意。該公司主張確有設立福利社銷售食品及日常用品,因僅供外勞購買,誤以為福利社未對外銷售即可免開發票,並無逃漏稅之意。經依其提供商品盤點表統計,A公司於97至100年間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及勞務漏未開立發票金額計2,000餘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就漏報銷售額予以處罰。該公司已全額繳清稅款。  >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及勞務免徵營業稅,其所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設立登記之法人,與A 公司「自行」於外勞宿舍設立福利社不同,雖A公司銷售對象僅為住宿外勞,但仍無該條款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南區國稅局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有類似逃漏稅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29-1.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符合一定要件,自97年1月1日起,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
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業自97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情形之營業人。  
  基於愛心辦稅,該分局籲請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之個人自行檢視,如符合前開情形之一,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於101年7月31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有假借個人名義購買房屋再銷售者,亦請於101年7月31日前儘速向該分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29-2.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給學生或他人,應否辦理營業設立登記?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規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為個人以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將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出租建物如有符合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者,即應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29-3.人氣名店開發票了,老饕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也增加了?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101年下半年開始輔導屏東市知名的「侯家鹹水鴨」開立統一發票,業者自102年〈4月〉開始開發票,該分局非常感謝商家的配合,也提醒消費者下次前往購買時不要忘了索取統一發票,說不定有機會成為一千萬特別獎得主。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1年四月財政部賦稅署發函要求全台各國稅局,清查轄區內知名連鎖餐飲店、網路人氣商店等,每個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業者,都列為輔導開發票的對象。自從去年開始輔導人氣名店開發票以來,已有不少知名店家配合,例如屏東市知名的「?師傅便當連鎖店」、「正忠排骨飯」、「四海小吃部」、「大富小吃部」等;該分局將繼續輔導其他知名店家使用發票。


29-4.建設公司透過仲介公司出售房屋,仍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轄內甲建設公司於100年1月至6月銷售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但在申報營業稅時卻在申報書表上的「免用發票」欄列報銷售額1千2百餘萬元,該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的金額裁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房屋是透過仲介公司賣出,所有憑證也都經由仲介公司轉交,並非未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為理由,提起訴願,但遭財政部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甲公司是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依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資料,甲公司直接和房屋買受人簽訂買賣契約,仲介公司並非銷售人,甲公司既是銷售房屋的營業人,就應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不能因房屋是透過仲介公司賣出而免責,國稅局就甲公司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規定裁處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訴願決定駁回。|


29-5.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增訂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另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1706號函規定,農、漁民如果只銷售自已收穫或捕獲的產物,也可以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在前揭法條修正公布前,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如果是未經乾燥、烘焙的茶菁,依財政部84年2月23 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核釋,是屬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可以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如果該茶農銷售的是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是屬已經加工過之產物,就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但是自97年3月1日起,如果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不論是否經乾燥烘焙,均得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農銷售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必需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才有免稅適用,如果銷售人不是茶農,或者銷售人雖為農民,但是銷售的不是農民自行收穫的茶葉,那就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29-6.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收取之報名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所明定。次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分別為財政部96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函所明釋。
依前揭法令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及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收取之相關收入仍應申報為營利事業所得。
財政部96.7.18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
財政部98.5.22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


29-7.購買國外勞務逾3,000元要課稅
   公司自行架構網站,支付網路註冊機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的註冊費及管理費等,是否要課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倘該機構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每筆給付額逾新台幣3,000元者,則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
反之,該構機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則由勞務提供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29-8.購買住宿券,營業人未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有無逃漏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於旅遊展促銷活動中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銷售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有逃漏營業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人(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開立憑證係以結算時為限,在結算前所收之價款得免先開立統一發票。故民眾雖於旅遊展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時即已付款,依上開規定,旅宿業者尚無須於銷售住宿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而應於購買人實際持住宿券去消費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故民眾於旅遊展促銷活動中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之住宿券,其未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並無逃漏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10-1701


29-9.營業額高的藥局,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有民眾向南區國稅局反映,地段佳之藥局,營業額高、利潤好,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對於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的藥局,是否需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的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屬於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屬於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3.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如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除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需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9-1403
   四.營業稅申報繳納問題


30.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一個月申報一次。
(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三) 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四)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十五日內報繳,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31.本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
   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但亦可向財政部申請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八條)


32.本公司向國外購進勞務,專供應稅貨物之用,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


33.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細則第三十九條)


34.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免手續?
   (一) 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二)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前,應通知主管稽徵機關。主管稽徵機關如認該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依法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於聲明參與分配時,應以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作為參與分配之金額。(細則第四十七條)


35.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辦理銷售額及稅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發現,本市某公司101年5至6月間無銷售額,未於同年7月16日前(同年7月15日為週日,延長至次星期一)辦理銷售額及稅額申報,遲至7月25日始補辦申報,經國稅局加徵滯報金1200元。 國稅局強調,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辦理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


36. 經營的公司因景氣不佳,無營業收入情況之下,是否仍應申報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明:稅籍狀況屬正常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新營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有營業人因營業狀況不佳,已連續數期未購買統一發票,而以無銷售額為由,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遭國稅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37.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
  一、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四、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
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


38.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


39.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故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他人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經該局派員查核,甲公司確於停業期間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主張因不諳相關規定,不知道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統一發票開立,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可否審酌免予裁處罰鍰,惟查該公司漏報銷售額違章事證明確,依規定仍應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09-1702


39-1.營業人自行補繳逾期營業稅款,請勿數期合開一張繳款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繳納逾期營業稅時,將不同年期的應繳稅款,合併開立一張繳款書繳納稅款,會衍生退補稅款之困擾。
該局說明,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款後,稽徵機關係逐期進行交查銷號,交查後有逾期未繳之稅款,再行補開徵。當營業人自行補繳逾期未繳稅款,將數期未繳稅款合併開立一張繳款書繳納,以其中1筆的年期別為代表,經稽徵機關登錄、銷號後,產生該繳款書代表的年期溢繳,必須辦理退稅,其餘年期則仍是未繳納狀況,國稅局卻須補開徵的情形,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營業人若有自行補繳逾期營業稅時,請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逐期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另因該繳款書已屬逾期,需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110 彙總編號:10209-1901
   五.進項稅額扣抵問題


40.那些進項發票不可以扣抵銷項發票?
   (1).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2).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3).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41.如果電費繳費單的抬頭是房東,公司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嗎?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42.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43.歲末聯歡購買禮品,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行號紛紛舉辦尾牙犒賞團隊夥伴,迎接嶄新一年,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由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外,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全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遭補稅處罰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以及尾牙飲料、酒類的費用,都與營業項目無關,該等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扣抵。該局呼籲,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


44.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每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如有以購買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憑證所載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最近查得轄區內甲營業人於100年間取得營業項目登記為觀光旅館之○○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共7張,進項金額為3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5,000元,因發現該旅館營業地址在甲營業人附近,顯有異常。經查核營業人當年度帳簿及憑證,其取得該旅館開立之統一發票,係支付日商技術人員派遣來台提供技術住宿費,因日商人員來台,該營業人已支付相關費用,其僅代為接洽住宿事宜,住宿費實際由日商支付,故非屬甲營業人之費用, 其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依法除追繳已扣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45.犒賞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舉辦尾牙活動或歲末聯歡會,購買作為摸彩獎品或贈送員工禮物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依上揭法條規定是不得扣抵的。
該分局呼籲,另外給與員工生日與婚喪喜慶禮品,及員工退休惜別茶會等支出之進項稅額,亦屬上揭法條所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切勿將進項稅額拿來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一旦查獲,除補徵本稅外,另將依法處以罰鍰。


46. 銀樓出售免稅金條、金塊、純金之金飾等商品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國際金價大跌,國內金價跌幅亦逾一成,又適逢結婚旺季及五月母親節,許多民眾不論是投資或結婚、送禮所需都趁低價購買金條、金塊、金飾等商品,銀樓買氣強強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
上開商品雖免徵營業稅,惟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故該局提醒銀樓業者,出售上開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商品,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應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47.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憑證可以扣抵?
   某營業人來電詢問,利用午休時間在營業處所辦理業務討論會,提供餐點,該餐費之憑證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辦理業務討論會與業務有關,所購買貨物或使用勞務之進項憑證,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僅用餐聯誼,未有業務檢討會,相關支出屬酬勞員工性質,與業務無關,其進項憑證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48.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購買未經加工之生鮮漁產品,取得應稅之進項發票,轉手銷售時是否得開立應稅發票?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補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故營業人需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才能開立應稅發票,以便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漁產品予乙公司,其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已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此時始可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乙公司,甲公司之進項稅額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乙公司若未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不要因為取得應稅之進項發票,於銷售貨物時自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而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必須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銷售貨物時才能開立應稅發票,否則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東港稽徵所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49.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所漏稅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的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果營業人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在被查獲後才提出進項憑證,則不准扣抵其所漏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在98年11至12月間銷售貨物,雖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但漏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及繳納應納的營業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雖尚未申報相關的進項稅額,但仍可在計算本件漏報營業稅額時扣減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判決上訴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我國關於進項稅額的扣抵係採申報制,未經申報者,即無法主張扣抵或退還,則營業人所漏報的營業稅額,只能扣減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也就是已經申報的進項稅額。故納稅義務人在被查獲後雖提出合法的進貨憑證,如果不是在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的進項憑證,就無法據以主張有留抵稅額可供扣抵;否則等於讓營業人存有不必誠實申報營業稅的僥倖,將使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是透過進、銷項申報進行稽徵的制度破壞殆盡。而本件甲公司主張應扣抵其所漏稅額的進項憑證,既屬甲公司在本件查獲前未申報扣抵的進項憑證,依法於核算本件漏稅額時,自不得作為留抵稅額據以扣抵甲公司漏報的銷項稅額,國稅局不准其扣抵查獲前未申報的進項稅額,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按期申報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在被查獲有漏報銷售額後,縱使提出合法的進項憑證,也不能扣抵所漏稅額。


49-1. 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注意標的之品質外,亦須注意所取得之進項憑證確實係由賣方所開立,以免因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而虛報進項稅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9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乙公司被查獲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由於營業稅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擔證明之責任,即甲公司負有提供資料解釋交易屬實之協力義務,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但由於其無法提供與乙公司確實有交易的相關資料,故對甲公司補稅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雖有進貨事實,而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該項已申報扣抵之銷項營業稅額顯未依法繳納,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實憑證扣抵部分,追補該項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因甲公司未能證明與乙公司確有交易事實存在,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要注意交易對象與開立憑證者是否相符,切勿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以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09-1704
   六.統一發票免稅率.零稅率.退抵稅款之問題


50. 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請查明後退還?
   (一)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四)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


51. 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如何計算可退還之稅額?
  


52. 營業人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時,原報繳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自應在當時開立銷項稅額,事後雖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53. 經稽徵機關核准留抵的稅額,其留抵期限有無限制的規定?
  營業人留抵的稅額,可繼續留抵,直至抵完為止,並無留抵期限。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申請退還。


54. 外銷貨品適用零稅率,其所申報的應退稅款何時可以退還呢?
   營業人的應退稅款於申報後一個月內完成退稅手續,同時營業人亦可申請採劃撥退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將退稅款直接劃撥入帳,營業人在接到退稅通知的同時,就可以動用資金。


55.代收代付非屬銷貨收入,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營業人如代國外廠商支付出口相關費用,其性質若屬代收代付,且收付之間無差額,則該筆代收代付非屬公司之外銷收入,即不屬於零稅率銷售額,無外銷退稅之適用。


56.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之貨物始可適用零稅率?
  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保稅區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貨物,係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   
營業人銷售貨物予保稅區營業人,開立載明品名為「物料」之零稅率銷售額統一發票,惟查該「物料」卻在課稅區進行加工組裝,因不符合前述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加工組裝之規定,致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


5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惟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有銷售上述免稅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方,否則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銀樓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1年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共計1,0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罰鍰計50,000元。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於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時,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以免遭查獲受罰,請業者多加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彙總編號:1021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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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小規模營業人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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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規定以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細則第四十四條)


63.小規模營業人被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卻一直不使用,是不是要罰?
   要處罰,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64.市場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按照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攤販得免依該法申請商業登記。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但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因不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之範圍,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徵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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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營業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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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制度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故現行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情事,其就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以求公允。   
舉例而言,某財團法人學校教職員人數眾多,基於提供給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適當之教學環境及節省校務支出與增加財源,對外出租場地供營業人經營餐廳、理髮廳、交誼廳及設置販賣機等並收取租金,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查獲補稅並移送裁罰。


72.機關團體取得捐贈收入如同時提供等值之貨物或勞務,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徵營業稅。機關團體取得之捐贈收入如同時提供等值之貨物或勞務,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該捐贈收入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97年度透過專案回饋方式以「每捐款滿3,600元即贈專案旅遊行程」,收取捐贈收入3,000萬餘元。經國稅局以捐贈款項與附贈之旅遊行程價值相當,該基金會與認捐者雙方有互惠關係,雖名為捐款,實質上為有代價之銷售行為,與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合,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不服,主張系爭捐助專案,目的在籌募善款,並非出於營利,全部所得供該基金會使用,回饋方案之套裝行程旅遊券,並不限捐款者使用,核與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銷售勞務」行為不合,而與「附負擔之捐贈行為」相當,非屬營業稅課徵之範圍,故其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無任何過失等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推出系爭專案雖係為**基金會籌募捐款,惟該捐款專案,訂有「每捐款滿3,600元,即贈專案旅遊行程」之回饋方式;又依該基金會章程明載其可辦理觀光、休閒、遊憩研究等業務,且已辦理行業代號為食堂、麵店、小吃店及山莊等營業稅稅籍登記在案,顯見系爭專案係該基金會以促銷旅遊行程之方式,以達募款之目的,該旅遊行程與捐款間顯具有對價關係,其雖以捐款名義行之,實質上為該基金會銷售「套裝行程旅遊」之對價,故系爭專案自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銷售勞務之營業行為。該基金會以套裝行程作為專案捐款之對價,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其漏報營業稅自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國稅局補稅並裁處罰鍰,並無違誤,乃判決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敗訴。
國稅局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取得之捐贈收入如同時提供等值之貨物或勞務,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該捐贈收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73.財團法人提供技術服務之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公營事業及工商業界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為營業人,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舉最近審理轄內某財團法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其接受工商業界委託提供技術服務酬勞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該項收入應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惟該法人並未依法報繳營業稅,乃按所漏稅額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否則縱其依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銷售收入,仍將遭受補稅處罰。


7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辦流程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所定之支出比例,業經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發布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且為縮短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辦流程,及回歸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機制,將現行申辦結餘款保留程序,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查明後,轉請財政部同意,始有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修正為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即可。  
該局進一部說明:機關團體每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其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且當年度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同條項款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惟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四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          度跨二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二、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
三、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其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如作為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應注意帳列累積虧損數之正確性。
四、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儘速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周美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75.非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他人以取得收入,應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將不動產出租予他人取得租金,或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予他人取得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因此,上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他人取得收入,核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另該收入認屬權利交易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惟上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為容積移轉權益之原始所有權人,其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得以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
該局舉例,某祭祀公業係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將不動產出租與他人使用,按月取得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僅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收入,並無其他之收入,可自行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收入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727)


76.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非僅包括營利事業,還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一旦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形,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以民間常見的神明會為例,神明會是前清或日據時期所留存以崇拜特定神明為目的,由特定人共同出資置產所組織之團體。會員或信徒常以神明會財產之收益,如不動產之租榖、租金等,辦理所屬神明會祭典活動。臺灣光復後對神明會比照寺廟登記規則予以管理,顯見神明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只要有資產租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為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曾經有神明會主張其從事公益活動,係公益慈善機關,雖有租金收入,應非營業稅之課稅對象,惟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國稅局表示,基於相同理由,財政部也曾經解釋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倘有將其所有土地、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另課以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提供單位:法務科呂淼江,電話:04-23051111轉8125)


77.教堂提供婚禮喪禮彌撒等服務,寺廟販賣法會牌位及光明燈,為什麼該類收入不課營業稅
   寺廟販賣法會牌位及光明燈收入不課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
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無需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78.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爾來經濟景氣不佳,不少背包客在出遊時,為節省荷包,常會選擇在旅遊景點附近之寺廟活動中心或教堂住宿,部分宗教團體在提供民眾上述住宿服務時,所酌收之住宿或清潔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爰此,宗教團體將其活動中心提供予信眾住宿後,如取得之住宿或清潔費用係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如前揭住宿或清潔費用係按每人或每次住宿收取一定標準者,則屬前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提供民眾住宿服務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杜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議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79. 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除屬免徵營業稅或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外,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於交貨或收款時,填發「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向公庫繳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其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
邇來發現有部分公立院校,將國有房地委託廠商經營或使用,例如委託廠商於校園內設立便利商店、餐廳、書店、自動販賣機及自助洗衣機等,並收取租金,因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送罰。
該局呼籲,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9-1402
   九.罰則問題


80.營業人銷售商品,漏開免稅或應稅發票漏報銷售額之處罰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商店101年間銷售應稅貨物給乙商店,一年內經首次查獲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800,000元,逃漏營業稅40,000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200,000元(即漏稅額40,000元×5倍),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4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800,000元×5﹪),兩者比較結果,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因甲商店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20,000元,然依行政罰法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所以本件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40,000元。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銷貨時未依法開立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
按所漏稅額處一‧五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者,減輕處罰如下: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五倍之罰鍰。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處○‧五倍之罰鍰。
三、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處○‧六倍之罰鍰。
四、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處○‧七五倍之罰鍰。


81.營業人停業沒有申請,會被如何處罰?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82.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會被如何處罰?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83.營業人短漏營業稅,於查獲後始提出之合法進項憑證,其漏稅額之計算不得主張扣抵銷項稅額?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適用該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敍明理由。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


84.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依法處罰?
  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依規定領用及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核准設立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原為免用統一發票,因營業情形變更,經稽徵機關變更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幤(以下同)3千元至3萬元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5萬元,查定每月稅額為1,500元,後因生意興隆,營業額蒸蒸日上,每月銷售額達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銷售額20萬元以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使用,稽徵機關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並依5%稅率(非原小規模營業人所適用的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


85.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涉嫌虛報進項稅額,應補徵營業稅並依法處罰鍰外,倘將進項憑證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者,尚須補徵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並依法分別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已構成實質逃漏營業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另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部分,因無進貨事實,核屬虛增營業成本,除剔除虛增營業成本後計算漏稅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又營業人因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漏報未分配盈餘,應調增未分配盈餘計算漏稅額,除補徵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按漏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虛增營業成本,將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致須分別處予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86.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1年9月2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對於稽徵機關登錄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其實際使用情形不符,在未經查獲前已自動報備之案件,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錯誤使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或記帳士、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時未依據所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使用他人統一發票之情事。考量該等違章情事尚屬輕徵,本次增訂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上開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請營業人多加注意。


87.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何處罰?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88.凡屬未經檢舉及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該分局表示,於查核甲營業人100年9月至10月案件時,發現該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 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送裁罰。惟該分局已於101年2月21日調查在案,雖甲營業人於101年3月9日補繳並補報,致無法適用前揭自 動補報及補繳免予處罰規定。


89.營業人銷貨,卻開立統一發票給非實際買受人,按銷售額處5%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違反規定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90年3至4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乙君,卻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丙公司確為實際買受人,故將發票開給丙公司,且甲公司向客戶請領貨款,需先備妥當期發票再向客戶請求支付,而客戶以非本身的支票付款,非甲公司所能管制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裁定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所謂「他人」,是指貨物或勞務的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本件依關係人證詞,乙君係從事營造工作,在90年間以丙公司牌照標得系爭工程;丙公司負責人亦自承將公司帳戶的存摺及印章均交給乙君全權處理,可見丙公司負責人係將他的公司牌照出借給乙君,由乙君實際標得系爭工程承攬施作,故甲公司實際交易對象應為乙君,而不是丙公司。且甲公司銷售系爭貨物的交易款項,係由乙君開立個人支票支付,並經甲公司領取在案,有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可稽,又甲公司銷售系爭貨物並未與丙公司訂立契約,也未與丙公司負責人有實際接洽,可見甲公司於本件交易應可確知其交易對象為乙君,而不是丙公司。
故國稅局以甲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的銷售額處5%罰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將統一發票開給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89-1.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故營業人進貨時,應向實際銷貨對象取得進貨發票;另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銷項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進貨金額合計1,500萬餘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亦未併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乃依查得之進貨金額同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50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75萬餘元外,並擇一從重,按漏稅額處罰鍰112萬餘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1,500萬餘元處5%之罰鍰計75萬餘元,合計處罰鍰187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擇一從重處罰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5條規定暨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須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且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者,始生從一重處罰之問題。本件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事,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進貨及銷貨時,應分別「取得進貨發票」及「開立銷售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因兩者並非同一行為,且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如違反各自規定,自應分別處罰。


89-2.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所以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則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情事,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常發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雖然銷售額不高,卻要罰1,500元之情形,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再次檢視有無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9-1401
   十.登記問題


90.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陳小姐詢問:近來因逢業務煩忙,致101年3-4月期營業稅延至101年5月16日才申報,核課期間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月為1期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自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如係申請以每月為1期之營業人,則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遲延至16日或17日始辦理申報,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被查獲漏稅情事,其核課期間為7年,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鍰。


91.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但若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調整,等到次一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舉例來說,甲公司93年設立,之後向財政部申請放棄免稅,又於99年5月申請恢復免稅,則於99年5月間再度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99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依規定99年度應免辦調整,俟100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同行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特別注意,避免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92.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核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同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自96年4月1日起授權各地 區國稅局自行核定)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其立法意旨係有鑒於按加值課稅體系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由於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致產生追補效果而不利於適用免稅之營業人,為使其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按第4章第 1節規定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 同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 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徵營業稅。


93.兼營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如何調整辦理?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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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營業稅?
  每年7月至9月是台灣地區颱風來襲的季節,依氣象局統計,每年颱風生成數約25.7個,而以最近三年平均侵臺颱風計算約4~5個,伴隨著颱風而來的,是充沛雨量與強風過境,常常造成人民嚴重水災及風害。
本局表示,營業人如遇有颱風的天然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得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損失,以免日後涉及同法第3條第3項是否「視為銷售」之疑異。
另外,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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