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綜合所得稅課稅公式。

貳.
  一.所得項目有那些?

  二. 所得項目常見問題?
參.
  一.免稅額有那些?

  二.免稅額常見問題?
肆.
  一.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有那些?

  二.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之問題?
伍.
  一.特別扣除額有那些?

  二.特別扣除額之問題?
  三.其他之問題?
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與級距
柒.綜合所得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捌.
  一.哪些申報戶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二.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常見問題?


  壹.綜合所得稅課稅公式。

   綜合所得淨額

   所得總額(A) 免稅額(B)
     -扣除額【標準(C)或列舉(C1)】
特別扣除額(D)

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x稅率-累進差額




貳.
  一.所得項目有那些?

所得總額 A =A1+A2+A3+A4+A5+A6+A7+A8+A9+A10
所得項目 所     得     內      容 金額
營利所得A1
  1. 公司分配的股利總額(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2. 合作社分配的盈餘總額。
  3. 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
  4. 獨資資本主每年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
  5.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可按銷貨收入額6%計算。
  6. 合於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獎勵投資條例第13 條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 為遺產分配時,應將面額部分(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以其轉讓價格),作為轉讓、贈 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營利所得申報課稅。
  7.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 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A1
執行業務
所得A2
  1. 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 士、工匠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 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 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2.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類的收入,每人每年合 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的話,如果是屬於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的 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75%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 行業務所得。其他不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30%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 務所得。

  A2
薪資所得A3
  1.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 、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 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2. 除了本薪之外,其餘像伙食津貼(每月1800元以內)、交通費、制服費、旅遊津貼、以及符合勞基法工時 規定的加班費……都可以不列入薪資所得內,或是請公司替你租房子等方式來取代薪水,如此一來就可以避免薪資高造成要多繳稅的困擾。
  3.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果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A3
利息所得A4
  1.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 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
  2. 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在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
  3.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 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及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可以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A4
租賃所得A5
  1. 把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或收取押金或財產出典的典價所計算的收入就是租賃收入,全年租賃收入減掉必 要費用後的餘額就是租賃所得。
  2. 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費用率43%(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只能扣除地價稅)。
  3. 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可舉證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及購屋借款利息等。 (計 算租賃所得上述2.3兩項擇一申報)

  A5
權利金所得A6
  1. 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是權利金收入。 全年權利金收入減掉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就是權利金所得。
  A6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A7
  1. 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A7
財產交易所得A8
  1. 出價所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 個人出售土地和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它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3. 個人出售房屋如果沒有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不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它的財產交易所得依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標 準核定,市(即原省轄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縣轄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鄉鎮: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4. 黃金存摺、黃金撲滿: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如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A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A9
  1.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 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2.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A9
其他所得A10
  1. 其餘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候,要以這項收入減除它的 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付給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
  3. 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A10


二.所得項目常見之問題:
1.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規定應將該補償之半數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因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法仍須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所得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國稅局查獲一起案例,張先生於一私有耕地承租耕作已久,因土地所有權人欲將該土地出售予某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為合法取得該筆土地,遂支付張先生高額佃農補償金,張先生因誤認該筆所得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故未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所得總額內申報所得稅,案遭國稅局查獲,除補本稅外,另處罰鍰。


3.個人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汪君所有坐落臺北縣三重市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因土地所有權出售,同意遷讓房屋而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計350萬元,汪君未列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稅額70萬餘元,並處1倍罰鍰70萬餘元。


4.買地未過戶 轉手獲利需繳綜所稅?
  土地買賣時,如果沒有完成過戶者,將不適用土地交易免所得稅,一旦未過戶轉手的話,反而需要併入個人綜所稅繳納。 南區國稅局最近針對一些個案進行查核時,發現某甲在98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又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依據規定甲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5.替代役男的薪額、專業加給、年終獎金等,需依法報稅 ?
  替代役男屬於軍人的一種,因此,包括替代役、國防役役男的薪額、專業加給、年終獎金等,均需依法報稅,但主副食費、住宿津貼等,則免納所得稅。


6.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王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王先生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7.個人出售預售屋或成屋有獲利者,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又說,個人出售尚在建造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另個人出售成屋有獲利者,房屋部分也應比照計算並申報,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相關收付款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綜所稅股方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轉200


8.取得購屋違約金收入屬其他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6年10月與乙君簽訂臺南市某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售價80,000,000元,嗣雙方於98年6月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乙君依約定除返還甲君原已給付之價金外,另賠償甲君違約金8,000,000元,該局乃據以核定甲君98年度有違約金之其他所得8,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仍屬意解約之原房地,遂於98年11月再以總價125,000,000元向第三人丙君購買,而同一系爭房地前後兩次交易差價達45,000,000元,縱有取得違約金8,000,000元,惟亦增加37,000,000元購屋成本,並未有所得,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指出,甲君雖先後於96年及98年間就同一系爭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惟分屬不同法律行為,本應依規定個別計算所得或損失。其第1次所簽訂買賣契約,既因出賣人違約而受有給付8,000,000元,其所得即已實現,該局據以核定其取有其他所得8,000,000元,自無不合。至第2次購買總價雖較前次增加45,000,000元,僅得作為將來出售系爭房地之原始成本,尚難與前次買賣契約合併計算所得或損失,甲君顯有誤解。是該局籲請有類似個案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揭規定,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9.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以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尚難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為由,得以任意操縱或安排所得人為何,否則將有失公允。 該局進一步說明,給付租金之承租人(扣繳義務人)如接獲出租人通知將租金支付予第三人受領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籲請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之出租人,注意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10.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本人是保險業務員,所取得的報酬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取自公司給付報酬,如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其內容專為某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訓練、輔導及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且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另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11.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資遣費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嗎?
   依規定,個人領取「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資遣費」都屬於退職所得,其金額要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才要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1).一次全部領取:
  稅額的計算方式是分三段,該退職所得若是:
  A.少於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時,該所得不需納入綜合所得計算;
  B.超過16.1萬元乘以年資、未達32.2萬元乘以年資的部分,半數視為所得額;
  C.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則全數納入所得額。
    舉例說明:若以甲、乙、丙3人年資都是十年,離職領取金額多少各有不同稅負
    a、某甲領取100萬退職金,因為小於161萬(16.1萬乘以年資10年),全額免稅,所以某甲退職所領的100萬不用申報所得。
    b、某乙領取200萬退職金,其中161萬免稅,超過的39萬是半額免稅,所以今年要申報所得19.5萬。
    c、某丙領取400萬退職金,其中161萬免稅,超過161萬到322萬的部份半額免稅,(322萬-161萬=161萬÷2=80.5萬),超過322萬的部份78萬全額繳稅,所以今年要申報所得(80.5萬+78萬=158.5萬)。 年資的計算方式是,在該公司服務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超過六個月以一年計。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69.7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
    若某人退休時每月領6萬,則全年領取72萬,72萬減去69.7萬,只有2.3萬要申報所得,所以高薪者選擇分期領取退休金,享有的節稅空間較大。
    按勞基法規定,公司在資遣員工時應多發一個月薪資當作預告工資,同樣屬於資遣費的一部分適用定額免稅,若有公司不慎將其列入薪資所得,可要求其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2. 失業給付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嗎?
  失業民眾向勞保局或縣市政府請領的「失業給付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等所得,此類政府所發放的失業給付等補助,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以免繳所得稅。


13.投資黃金商品要課稅?
  依黃金投資工具不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
(1). 黃金存摺、黃金撲滿: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如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2). 實體黃金(如金飾條塊):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以純益率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3). 黃金基金: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4). 黃金期貨:台灣期貨交易所上市的黃金期貨、選擇權合約,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核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14.個人出租土地、房屋,應併入收取租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出租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以為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可免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即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所以財產出租人如係個人,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以租金之收取年度為其所得年度。
舉例來說:101年12月之租金12,000元,在102年1月收到,即屬102年度之租金收入,應併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每年均會蒐集財產出租之課稅資料,例如法院公證之租賃或承租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等資料,經交查核對後,常發現出租人申報之租金收入有短報或漏報的情形發生。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一般納稅義務人出租土地、房屋等財產予營利事業時,往往會收到營利事業所開立之租金扣繳憑單可據以報稅,較不易發生漏報租金收入情事;但是,出租予個人時,因為不會收到扣繳憑單而常會忘記申報。該局特別提醒出租人,財產出租予個人或營利事業收取租金時,務必要申報租賃所得,切勿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9 彙總編號:10209-1801


15.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受罰。 該局指出,依現行「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㈠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㈡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而海外所得非屬前開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故納稅義務人有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獲利……等),務請依前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嗣該局查獲其漏報本人與配偶出售渠等購買A期貨公司投資海外期貨之財產交易所得9,559,736元及購買B銀行投資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所得924,623元,致短漏所得稅額1,022,318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使用自然人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籲請有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已自99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姜科長 聯絡電話: 06-2298097 彙總編號:10208-1804


16.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填寫人工申報書,向納稅義務人原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
   如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始可退稅。


17. 法人之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為之贈與為限,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課徵贈與稅的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臺東分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各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 營所遺贈稅課 陳慶隆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100


18. 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
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轉8018 彙總編號:10209-1105


參.
  一.免稅額有那些?

免稅額 B
適用對象 內容 檢附文件 102年度
可扣金額
本人(納稅義務人)
、配偶
  1. 夫妻中應由所得高者當納稅義務人。
   
  1. 每人$85.000
  2. 滿7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27.500
本人與配偶之
直系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等)
 
  1. 年滿 60 歲者,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整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82,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
  3.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1.5倍。
  1. 年滿60歲直系尊親屬,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
本人與配偶之
直系.卑親屬
(子女)
 
  1.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
  2. 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
  3. 滿20歲、無收入所得且沒有工作不能列為扶養親屬。
  1. 在學者: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 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醫師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0歲以下、
60歲以上
無謀生能力的
兄弟姊妹
  1.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
  2.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3.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4. 若其父母是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就不能申報。
  1. 在學者: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 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醫師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其他親屬或家屬  
  1. 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2. 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3. 若其父母是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就不能申報。
  4. 大陸新娘可以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但是其他外籍新娘不能扶養國外的親屬。
  5. 已滿 20 歲或未滿 60 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論任何理由,均不淂列報扶養。
    但自101年起, 放寬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歧視限制。 稅捐機關實務上會先以「同戶籍」為扶養其他親屬的首要條件,若納稅人申報扶養非同戶籍的親屬,必須提出扶養證明,否則報稅時會被優先刪除免稅額申報,「就算是住隔壁也不行」。
  1. 受扶養人者的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者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健保繳費收據。
  2.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 非同一戶籍:扶養切結書或匯款證明。
  4. 無謀生能力者: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免稅額常見之問題:
1.列報扶養親屬有那些?
05


2.列報扶養親屬是否要戶籍相同?
  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3.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適用條文 ?
  所得稅法第17條已於101年12月5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適用條件,修正後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為扶養親屬,按101年公布標準,每人每年可扣除8.2萬元免稅額。這項修法是為回應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 第694號解釋,針對財政部限制納稅人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列報條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在屆滿1年時失效。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減除之立法目的,係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非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者具有血親關係或相同姓氏作為認列免稅額之基礎,是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仍應注意須符合以上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4.配偶死亡,又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前後配偶免稅額均得全額免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之配偶於100年中因病過世,嗣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僅列報再婚配偶及1名子女合計3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該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隨即通知王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王君適用20%稅率並獲得1萬6千餘元之退稅款,王君感謝不已,直呼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關納稅人之撫養親屬或配偶,在一課稅年度中只要有生存及扶養事實,均得列報扣除全額之免稅額,您不可不知!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 06-2223111轉8038


5.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綜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夫妻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以後年度依法需合併申報,否則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君與其配偶於民國100年5月21日結婚,於101年申報100年綜合所得稅時,可先自行試算稅負,經比較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後年度則需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6.子女就讀中國學校 報稅可列免稅額 ?
   財政部賦稅署昨表示,由於教育部開放採認中國大專院校學歷,且大法官認定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中國學校不能列報免稅額的規定違憲,因此,財政部配合放寬規定,子女及兄弟姊妹去年進入「教育部認可的中國學校」(由原本41所增至2000多所)就讀,今年報稅時,可列報8.2萬元免稅額及2.5萬元教育學費扣除額(限子女)。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年滿20歲、在校就讀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國外、港澳及中國大專院校就讀,且具有正式學籍者,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扣除額。過去因我國不承認中國學歷,因此,就讀中國學校無法列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教育部於2010年9月開放中國學歷後,財政部配合開放就讀中國41所大學可列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但去年11月大法官釋憲後,財政部今年全面開放中國共2000多所大專院校均可列報。
根據規定,子女就讀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每人每年可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2.5萬元;且年滿20歲、在校就讀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2萬元。
賦稅署官員提醒,民眾若要列報就讀中國學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除了提供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同時應檢具中國海協會核發、通過台灣海基會驗證的公證書。


7.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電腦交查後,均會發現民眾列報扶養申報資料年度前已死亡之親屬,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類此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處罰。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於99年9月過世父親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發生申報錯誤係因幫人作保遭銀行查封與扣薪,發生經濟困難,精神恍惚而誤植,並非故意逃漏稅,請予撤銷或減輕罰鍰處分。經該局以甲君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行為雖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且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有過失仍要處罰,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彙總編號:10209-1803


8.受扶養者年度中滿20歲或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該分局提醒,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可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也應合併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佳宏 聯絡電話::2282233轉200


肆.
  一.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有那些?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C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採用,不得同時並採)
102年度
可扣金額
1.單身
   申報
標準扣除額 不需任何文件 $79.000
2.夫妻
合併申報
標準扣除額 不需任何文件 $158.000
扣除額(列舉扣除額)C1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採用,不得同時並採 ) 102年度
可扣金額
1.
捐贈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現金捐贈。 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綜合所得
總額 20 %
為限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實物捐贈。 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對政府現金、實物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核實認列無
金額限制
對政府以土地之捐贈。 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政黨20 %為限
最高 20萬元
擬參選人
最高10萬元。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不得超過綜
合所得總額
50 %
2.
人身保險費
  1.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2. 被保險人和要保 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內。
  3.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4. 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並非「直系親屬」,即使申報為扶養親屬,其保險費也不能申報扣除。
  1. 保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2.   
  3. 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如勞保、健保等。
每人最高
24,000 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
醫藥及生育費
  1.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2.          
  3. 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或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4.            
  5. 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
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列無
金額限制
4.
災害損失
  1.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2. 災害損失發生後,依規定期限報請國稅局勘查或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3.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4.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
(公文)
核實認列無
金額限制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 每戶以 1 屋為限,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去年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
  3.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4. 先減除當年度列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餘額申報
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 每戶最高
30萬元
6.
房屋租金支出
  1.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
  2. 已申報上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租金支出。
  3. 子女若在「國內」就學,並住宿在校或在外租屋,宿舍費或房
  4. 租也可以申報房租支出扣除額,但宿舍費如果已經列報在教育 學費扣除額之內,就不能再申報房租支出了。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
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
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每戶最高
12萬元


二.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常見之問題:


1.一次繳清中斷期間積欠之全民健保費,應如何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所以若於99年度繳納96至99年期間之健保費,可於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列舉扣除。


2.到國外遊學,繳交國外大學或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得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所以小孩利用寒、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是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3.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得適用列舉扣除之條件?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規定。故納稅義務人因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如有部分未獲給付,健保局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依財政部89年4月27日台財稅第0890453133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依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之證明暨加蓋健保局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報扣除。


4.個人因牙病所為之植牙治療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5.微整型醫療費用單據算「醫藥費」嗎?

  醫療科技進步,再加上國人愈來愈重視生活品質,連帶也使得台灣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節節上升!尤其最近很夯的微整型美容,雖然在醫院或診所進行的有些確實是屬於醫療行為,但多數項目卻是基於個人的愛美、保健或身體調養等的醫療行為,這部分在醫療費用上是不予給付,而且這些項目的共通點就是健保不給付而由民眾自費且金額龐大,這就無法列舉扣除。
醫療費單據可否列舉扣除:

02



6.因母親中風長期居住在私立護理之家,其醫藥費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療行為之養護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醫藥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只要條件符合,即可申報此項扣除額。


7.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莊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陳君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85,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否准認列。莊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經查莊君配偶坐月子期間之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85,000元,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 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23111轉8098


8.每筆捐贈都可以扣除呢 ?
  03
非現金捐贈將在最低稅負中加計所得,若金額超過六百萬將有最低稅負課稅之疑慮


9.個人對學校家長會捐款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
  女兒剛就讀公立國小一年級,其擔任學校家長委員,並捐款給該校家長會,請問該筆捐款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是否有金額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楊先生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該局呼籲,現正適逢開學季節,個人如欲對學校捐款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並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9 彙總編號:10209-1802


10.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過年期間,其與家人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事,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11.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1筆人壽保險費5,821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雖為甲君,惟要保人為甲君父親,且甲君未將其父親列入同戶申報,乃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為正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8


12.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
  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的額度為2萬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以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所得稅的民眾,去年繳納的人身保險、勞保、軍公教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等保險費,今年報稅時都可以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000元為限,惟有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在以人身保險費申請列舉扣除的部份,要留意5大注意事項,包括非直系親屬無法列入、非撫養親屬無法列入、要保人與被保人需為同一申報戶、政府未核准保單無法列入、非人身保險費無法列入。
除配偶、子女、父母外,納稅義務人就算幫其他親屬購買保險,如手足、侄輩等,因為非屬直系親屬所以無法將其保險費列入扣除額。
此外,即使是直系血親,但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就算父母仍在幫忙支付保費,也不能列舉扣除,但子女可在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同時,要保人與被保人需為同一申報戶,例如王小姐為父親買了保險,但父親和張小姐若非同一申報戶,則張小姐將無法列舉扣除父親的保費。


13.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務必記得須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喔?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02)年有購買房屋供自住,其購屋借款利息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必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
該分局呼籲納稅人,辦妥戶籍登記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重要要件之一,不要將全戶戶籍都遷出,以免事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黃志寶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伍.
  一.特別扣除額有那些?
特別扣除額 D
扣除項目 內容 檢附文件 102年度
可扣金額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
  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 108000元
2.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1.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2. 財產交易損失,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得於以後3年度扣除。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 不超過當年財產交易所得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含分離課稅項目)、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每戶最高27萬元
4.
殘障特別扣除額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
1.殘障手冊
2.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每人108000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 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民眾若要列報就讀中國學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除了提供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同時應檢具中國海協會核發、通過台灣海基會驗證的公證書)。
  2. 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不得扣除。
  3. 子女就讀大學若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還要將教育學費減除補助或獎學金後,再以餘額申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每人最多可扣除 2.5 萬元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能適用:
  3.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4.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
  每人最多可扣除 2.5 萬元


二.特別扣除額常見之問題:
1. ?
  


2.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立法院日前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經總統公布,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可在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受惠。但上述扣除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能適用: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名民國96年出生的幼兒,在101年時已滿5歲,若甲君101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2%,且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在102年5月申報時,還可享有最後1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利益3,000元。


三.其他之問題:
1.欠稅未繳遭限制出境 出國旅遊計畫泡湯?
   國稅局臺南分局日前接獲民眾陳情,主張因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已經超過5年,今年暑假想帶孩子出國,為什麼還是不能出境?  
國稅局說明:王君在97年5月因為欠繳綜合所得稅110萬元,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直到今年8月仍然沒有繳清欠稅。雖然國稅局主動於今年5月限制出境屆滿5年時函報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但王君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仍然拒繳,因此遭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限制住居,以致仍然無法出境。國稅局建議王君趕緊到執行分署繳清欠稅,以即時解除出境限制,就能順利成行。  
新聞稿聯絡人:陳稽核 聯絡電話:(06)2112174


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與級距?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與級距
級距(單位:元) 稅率
                0-----   500.000 5%
    500.001-----1.130.000 12%
 1.130.001-----2.260.000 20%
 2.260.001------4.230.000 30%
 4.230.001以上 40%


柒.綜合所得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1.稅捐稽徵法。
2.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3.所得稅法。
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5.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6.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捌.
一.哪些申報戶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哪些申報戶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前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 600 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二.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常見之問題:
1.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要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上開海外財產如為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如為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之淨值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 該局叮嚀,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者,今年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確認該等商品101年度發生之海外所得是否符合計入基本所得額及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要件,以免漏報。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