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 贈與稅內容。
貳. 贈與稅依據法規。
參. 贈與稅之問題。
  01.年底婚嫁喜事多 贈與節稅好時機?
  02..
  03.
  04.
  05.


壹.贈與稅之內容:
項目 內容
申報
對象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  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納稅
義務人
1.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        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2.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3.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何時
辦理贈與申報

1.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2.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何地申報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1.戶籍在臺北市者,要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戶籍在高雄市者,要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2.戶籍在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但如係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轄,亦可向該管轄鄉、鎮、市公所申報。
3.戶籍在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連江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辦理申報。
5.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6.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申報需準
備的文件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 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乙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請檢附親屬會議允許處分文件。
7.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8.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9.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贈與總額
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是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5.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贈與價值之計算 1.土地-土地公告現值
2.房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
3.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以贈與日該股票收盤價為贈與價值。
4.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則以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贈與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
5.未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或股權)或是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則-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來計算贈與額。
6.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7.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
8.債權為贈與標的時,可以該債權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徵贈與稅。
贈與
免稅額
1.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2.95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
3.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220萬元。
贈與
扣除額
1.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應納稅額計算 1.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
2.自98年1月23日生效,稅率從以前的累進稅率改成單一稅率10%。
扣抵應納
稅額
1.同1個年度內同一個贈與人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在計算後一次贈與應納稅額時可以扣抵。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就國外的財產贈與時,依照贈與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繳納的贈與稅,可以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為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當地如果未設我國使領館時,上面所說的簽證手續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是公證人簽證。
早規劃
早節稅

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過世後,繳交了超過40億新台幣的遺產稅,令人咋舌;
但早期的台灣首富蔡萬霖過世時卻僅僅繳了6億稅款,關鍵就在於有沒有及早做節稅規劃。

節稅方法1
分年贈與子女
如果只有一個孩子,父母每年各贈與220萬,加起來一年可以有440萬元的額度,累積到孩子長大成人時,就是一筆為數不小的資金。 如果家族資產實在太多,光是靠父母贈與還不夠,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加入每年各贈與孫子220萬的行列(220萬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如果你有2個以上的孩子,220萬是贈與上限,可以選擇平均或單獨贈與其中一名子女的方式)。此外當孩子結婚時,子女也可以享有父母各贈與100萬元的「婚嫁贈與免稅額」。
節稅方法2
贈與房地產
如果有一筆1000萬現金要贈與子女,贈與房地產可以節省許多稅款,因為房地產贈與扣稅是以土地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計徵稅負,而非以市價課稅,1000萬市價的房地產(房地公告現值約為市價的40%),如此一來就可以少付不少稅金。
節稅方法3
信託
以股票信託,設計成股票由信託人領回,利息的受益人為子女,一樣可以省下不少稅金。 舉例來說:張先生有600張股票,每股股價為100元,近幾年現金股利率大都優於郵局定存利率,如果張先生準備長期持有這些股票,就值得將股票交付信託,因為透過信託贈與股利,贈與稅會比直接贈與股利來得低,長期下來不但省了不少稅金,股利累積也不容小覷。
節稅方法4
保險
一戶免稅金額限定在3000萬以內,其中投資型保單,因為節稅效果大,受到許多有錢大戶的親睞,即使已修法規定保險與投資需要有一定比例,但由於目前投資型保單暫時不必課稅,還是可以達到節稅目的。


貳.贈與稅依據法規:


參.贈與稅常見問題:


01. 年底婚嫁喜事多 贈與節稅好時機
   每逢年底總是婚嫁喜事多,南區國稅局表示,準新人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效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各自贈與的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將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除每年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再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也免課贈與稅。
例如A君的女兒B君於今(102)年12月間登記結婚,因A君及其配偶今年皆尚未有贈與行為,可於女兒B君婚嫁時各自贈與其320萬,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為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故準新人的父母於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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