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






壹.公益組織(非營利組織)類型與差異比較 。
貳.公益團體依據法規或辦法。
參.公益團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之問題
肆.公益團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成立作業流程


壹.公益組織(非營利組織)類型差異比較:
差異.類型 人民團體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社會團體 職業團體 政治團體
依據法規 人民團體法.民法.其他特別法
資源需求 以人為主的組織(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以財產為主的組織
法人地位 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1條之規定,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成為民法上所稱的「社團法人」,取得法人的地位 法人的地位 法人的地位
租稅減免 V (若未依法登記立案的非營利組織,無法享受到政府租稅減免措施)
社會捐款 V V V V V
政府補助 V V V V V
尋求義工 V V V V V
最高決策機構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 董事會
事務授權 平日事務授權由理事會及理事長管理,並由監事監理日常會務 執行長
關係 理(董)事與社團之間,係屬「委任契約」,並非僱傭關係
財務資訊 需有公開透明與可靠財務資訊
會計制度 建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依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等
進行勸募 根據我國現行規定,符合規定之非營利組織舉辦對不特定社會大眾為公益目的募集金錢或資源,不論金額多寡,皆應於事前依規定至「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網站進行登錄,並提供相關資料。
預算管理 依法令及捐助章程的規定,非營利組織每年必須編製「預算」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做為主管機關對非營利組織之監督與管理用途。預算是非營利組織每年必須對外提交的法定文件
定期年度財報與工作報告 1. 詳述各項活動實際推動情形、經費運作情形及進度達成情形的「年度工作報告」。
2.財務報告:「收支餘絀表」、「基金餘絀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平衡表)」、「現金流量表」與「附註」。


貳.公益團體依據法規或辦法:
1.人民團體法
2.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3.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4.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5.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6.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7.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8.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9.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10.合作社法
11.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12.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13.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
14.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15.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參.公益團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之問題:


1.何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請參: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2.何謂銷售貨物或勞務 ?
  (1)凡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物與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2)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其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之性質,得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3.何謂附屬作業組織 ?
  指機關團體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之組織。


4.那些機關團體應辦理結算申報?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2)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5.大廈管理委員會、消費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
  大廈管理委員會、消費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係屬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未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
  未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下列書表併同營利事業申報,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1)基金委員會會議紀錄。
(2)基金結算會計報表。
(3)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7.那些機關團體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1)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須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否則,即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
(2)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
(3)所稱「當年度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8. 何種機關團體可免辦結算申報?
   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直轄市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老人福利團體。
(2)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
(3)當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


9.宗教團體免辦結算申報應符合哪些條件 ?
  (1)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2)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①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②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③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10.機關團體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之核課規定為何 ?
  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11. 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是否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12.何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規定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3)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4)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5)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6)其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7)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8)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①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②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 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9)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13.對不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者應否課稅 ?
  (1)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可照所擬限於文到一個月內補辦登記,再憑核定徵免,逾期應依法課稅。
(2)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即依法課稅。
(3)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可照所擬輔導限期一個月改進,再憑核定徵免。
(4)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應依法課稅。
(5)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應依法課稅。
(6)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可照所擬輔導限期一個月改進,再憑核定徵免。
(7)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
(8)費用支出如未依法辦理扣繳者,可通知補辦扣繳依稅法規定處罰,但免視為不合本款之規定。
(9)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


14.如何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比例 ?
   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該支出比例之計算,分母為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分子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至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可列為支出項下計算;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15.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與創設目的有關,其所繳納之所得稅,可否併入當年度支出項下計算支出比例 ?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以免機關團體已實際繳納所得稅,卻因不得列入支出比例之分子計算,致比例未達60%,其全部結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而影響其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


16.免稅標準所稱主要捐贈人之認定?
   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上開條文所稱原始捐助人,應以財團法人向法院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認定之。


17. ?
  


肆.公益團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成立作業流程
         人民團體成立作業流程圖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說明事項及應附文件



申請許可設立文書 發起人

1.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2.章程草案(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3.發起人名冊(含全體發起人身份證明影本)一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5.備妥資料送鄭內政部或縣市政府

6.請依序折疊整齊,由左線裝訂成冊

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書 社會局 1.審查單位:由區公所初審後送社會局複審,共計16天完成。
2.社會局審查合格後依法函知籌組,發起人應於文到6個月內籌組具報,逾期視同撤銷許可。
.



召開發起人會議暨第1次籌備會議 發起人籌備會 1.申請人應俟內政部函復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2.開會通知單應於7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附錄15)
3.召開會議(附錄4)
4.會議紀錄(附錄13)相關資料應於會後30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會議相關資料含會議紀錄、簽到冊及會議提案討論所附相關資料。)
公告徵求會員 籌備會 公開徵求會員入會(參附錄4-徵求會員公告內容部分).
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籌備會 1.開會通知單應於7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附錄15)
2.召開會議(附錄5)
3.會議紀錄(附錄13)相關資料應於會後30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會議相關資料含會議紀錄、簽到冊及會議提案討論所附相關資料。)
.
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 籌備會 1.開會通知單應於大會15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附錄15)
2.召開會議(附錄6)
3.會議紀錄(附錄13)相關資料應於會後30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同時申請立案。(參見立案階段應附文件)
4.第1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應於大會後15日內召開。(附錄7)
.



申請立案 籌備會 應附文件
1.公文(附錄14)
2.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紀錄及簽到冊各1份(附錄13)
2.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各1份。(附錄2、8)
3.會員名冊、工作人員簡歷冊、○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會址使用同意書(含房屋所有權狀)、移交清冊各1份。(附錄5、6、9、10)
4.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書填報表及理事長照片2張(附錄11)
5.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表(參附錄6-經費收支報告表部分)
6.成立大會手冊2冊(附錄12)
.
取得主管機關立案核准文書 社會局 1.審查單位:由區公所初審後送社會局複審,共計16天完成。
2.社會局審查合格後依法核准立案,函發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書並函知內政部暨相關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