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


所得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1.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

2.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所得稅法第88條)。


二、聯合執業事務所扣繳憑單轉開(查核辦法11條)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將其前一年度所取得之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執行業務相關法規與辦法?
1.稅捐稽徵法
2.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3.所得稅法
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5.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6.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7.印花稅法
8.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9.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10.印花稅檢查規則
11.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